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兰州高新区和经济区增容扩区后财税分成等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1〕278号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关于兰州高新区和经济区增容扩区后财税分成等事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兰州高新区和经济区增容扩区后财税分成等事项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明确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容扩区后二级园区与所在区县之间财政收入分成、税收征管和土地管理等有关问题,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容扩区的意见》(兰发〔2011〕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二级园区与所在区县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立足全市大局。以加速推进“再造兰州”战略、实现兰州率先跨越发展为中心,各项工作必须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大局。
2、突出园区发展。充分发挥两个开发区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在土地管理及出让收入方面向两个开发区倾斜,以利于园区统筹建设,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3、兼顾各方利益。在突出两个开发区率先跨越发展的同时,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相关区县的基本保障、现有利益及长远发展,在税收分成上向区县倾斜,促进县域经济不断壮大和社会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4、权利责任共担。两个开发区和相关区县对二级园区开发建设,按照已经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承担、共同受益。
5、产业错位发展。统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园区的发展,采取灵活政策措施,引导和推进分工协作、联动发展的格局。根据基本原则,结合二级园区内社会事务主要由所在区县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开发区为主导的实际情况,在税收和非税收入分成比例上力求体现两个倾斜,即税收收入分成向区县倾斜,非税收入分成向开发区倾斜。
二、明确的事项
(一)关于税收收入分成。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滩园区税收分成办法,保持原体制不变。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榆中、七里河园区(彭家坪和马滩园区,下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固、红古、皋兰园区税收分成办法。以2010年园区内现有企业税收收入(含以后年度税收增量)区县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全部留归园区所在区县;对2011年起新引进入住园区的企业,其税收收入区县级留成部分园区所在区县与开发区七三分成。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宁园区税收分成办法。以2010年安宁园区税收收入为基数,基数部分留归安宁区,以后年度税收增量(含原有企业和新引进企业)安宁区与经济区六四分成。区县分成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园区内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发展,开发区分成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开发区管委会日常运行经费和招商引资等。根据园区产业错位原则,为鼓励区县积极引进各类型企业,对于区县引进的但受全市产业布局限制不能在引进区县内落地的企业税收区县分享部分,由企业最终落地区县与引进区县七三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