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6号)
《兰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已经2011年9月1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占亭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兰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各项扶助待遇;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并可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其相关经费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二)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别提取10%,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专项资金;(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多种形式为扶助残疾人提供的捐助;(四)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提供服务,开展志愿者扶助残疾人活动。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刊登、播发扶助残疾人工作的公益广告,积极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