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拟订全地区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承担地区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地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七)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和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初审报批工作;负责全地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地区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负责全地区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地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落实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地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喀什地区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信访办公室的牌子)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信访工作等;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福利、干部教育培训、出国(境)政治审查工作;拟定全地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及地区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民政宣传、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二)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地区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承办自治区和地区财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基金分配和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承担地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