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和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和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和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关于开展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和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1号)精神,为提高我市农村气象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市拟利用3年时间,在东陵区(浑南新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于洪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以下简称有关地区)开展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和农业气象服务体系(简称"两个体系")建设。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13年,完成"两个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气象机构,完善"两项机制",建成"三个系统",实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到县级,组织机构、自动观测、精细预报、气象信息服务站到乡级,应急预案、风险调查、科普宣传、气象信息员、预警信息发布到行政村(社区),农村气象灾害损失和因灾死亡人数同比减少10%以上的目标,提高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等"四个能力"。

  二、建设任务

  (一)组建农村气象机构。组建由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责任人任组长,气象、民政、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级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和气象防灾减灾机构,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农业气象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气象防灾减灾机构设在气象局,负责建设、维护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减灾预警信息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等工作。有关地区在乡级的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加挂气象信息服务站牌子,设1名气象助理员,每个村设1名气象信息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