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个人)要落实主体责任。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建立健全流动式起重机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要依法使用、严格管理流动式起重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做到持证上岗、按章作业,并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1.新购置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个人)应按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先行办理流动式起重机起重机械部分首次检验。检验合格后,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用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个人)应在流动式起重机检验周期期满前1个月,向本溪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申请定期检验。
2.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个人)应按国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要求,在办理流动式起重机行驶部分的使用登记或临时通行牌照时,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流动式起重机首次(定期)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从事运营的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个人),应根据《
道路运输条例》第
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规定,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或进行年度审验时,提供流动式起重机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效证明。
(三)各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对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监管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流动式起重机行驶部分管理。具体负责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及司机驾驶证,在车辆登记时,要认真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及起重机械部分检验证明。在流动式起重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当审查起重机械部分检验证明;负责在用流动式起重机行驶部分日常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负责流动式起重机起重机械部分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办理起重机械部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注册登记时,要认真审查起重机械部分出厂资料和检验合格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证明;负责在用流动式起重机起重机械部分日常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从事营运活动的流动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办理流动式起重机《道路运输证》并进行年度审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流动式起重机重大事宜综合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