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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14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强化我市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管理,规范流动式起重机作业行为,避免流动式起重机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监察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流动式起重机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流动式起重机流动性强、使用分散、管理难度比较大,一直处于管理比较松散的状态,在用流动式起重机存在着超期未检或未经检验的现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也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因此,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个人)要高度重视,从构建和谐本溪、促进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确保流动式起重机运行安全。

  二、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流动式起重机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流动式起重机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县(区)要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流动式起重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的方针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对威胁公众安全、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流动式起重机,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限期消除;要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意识。各级政府要支持、督促流动式起重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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