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对已建成的水利项目可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处置水利资产所得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安置水管单位富余人员。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积极走向市场,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水务局会同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八)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自2011年开始,各县(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健全河道、水资源、水土保持、水政、防汛抗旱等专业职能部门;加强乡(镇)水利站(所)建设,核定人员编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和公用经费、维修养护经费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市编委办会同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九)进一步做好现有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划定江河行洪区、水库设计洪水淹没区土地以及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洲滩、水域、山林和固定资产范围,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定权发证,设立界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为保证水库防洪和供水安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和相关公共安全工程交由水库统一调度管理。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水务局、市林业局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用电政策
要优先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土地、林地指标,及时办理征用土地、林地审批手续,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物价局、本溪供电公司、市水务局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一)积极推进水价改革
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要进一步研究生态用水的补偿机制,坚持“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切实落实生态用水成本水价和资金来源。农村水电站应全额上网,其上网电价要按国家有关政策及时核定。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本溪供电公司、市水务局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二)落实各级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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