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
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政策进一步加大水利建设资金投放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融资。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五)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资水利
鼓励民间资本、外资等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统一规划基础上,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积极性。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和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十六)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落到实处。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在水库、江河等地表水、城镇公共供水及其他供水水源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前提下,现有的城镇地下水取水工程按规定时限全部关停封闭。
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
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突出搞好饮用水水源地监控、入河排污口管理、地下水动态监测和涉水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建设。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要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卫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提出落实意见。
(十七)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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