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直补资金,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大力实施生态、富民工程,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移民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强化水利科技支撑
加强水利各类检测系统建设,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覆盖范围,优化站网布局,全面提高测报能力。健全水利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基础平台,加强水利勘察、设计、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加强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水利科技水平。积极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市、县(区)两级防汛抗旱指挥信息系统和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加大水利科技投入和水利建设项目前期投入。市水务局、市科技产权局、市气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加大公共财政投入
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市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要比2010年高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大幅度增加地方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从市、县(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按较大比重安排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水利建设。具体提取比例按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建立与地方财政收入相对应的长期稳定的水利投入机制,市、县(区)两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负责落实。
对农业综合开发、田间工程等涉及水利的专项资金,要依据各级政府批复的水利规划,统筹安排各类水利项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负责落实。
(十二)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从市、县(区)收取并归其使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从市、县(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落实。
(十三)强化水利非税收入征收工作
加大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土流失补偿费、占河费、采砂管理费等水利规费的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减免、截留、挤占和挪用收缴的水利规费,按规定全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水利事业发展。对已有水利非税和工程水费给予减免缓政策的,自2011年1月1日起恢复全额征收。自2011年开始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划转、征收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足额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市水务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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