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设计单位对于采用地热的住宅工程进行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的使用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及供暖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合理选用地热管道材料,在图纸中对所选用管材的技术性能参数予以说明,以节点详图说明盘管的管径、间距、弯曲半径、填充层、面层等构造做法,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地热设计时,应根据楼面、地面的面积或边长和形状合理设置伸缩缝,对地面采取相应抗裂措施,并以详图和说明来明确其做法。
第九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中,应把屋面、外墙墙面、窗口周边及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防水设计、建筑外门窗设计、填充墙抗裂措施、外墙保温层及装饰层设计、地热设计作为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十条 审图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将屋面、外墙墙面、窗口周边及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防水设计、建筑外门窗设计、填充墙抗裂措施、外墙保温层及装饰层设计、地热设计内容列为审查内容,重点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设计文件将屋面、外墙墙面、窗口周边及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防水工程、建筑外门窗安装、填充墙抗裂措施、外墙保温层及装饰层、地热施工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重点,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其中应列有详细可靠的施工工艺以及检查、验收程序,凡未达到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予以批准和用于指导施工。施工单位应对上述部位的施工情况做好施工记录。
第十二条 屋面、外墙墙面、窗口周边及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防水工程、建筑外门窗安装、填充墙砌筑及抹灰、外墙保温和装饰、地热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严格执行规范规定的检查验收制度。外窗安装完毕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密性指标进行现场检验,地热管道安装完毕应进行水压试验,未进行检验、试验或检验、试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将屋面、外墙墙面、窗口周边及有防水要求房间等部位的防水工程、建筑外门窗安装、填充墙抗裂措施、外墙保温层及装饰层、地热工程施工的质量保障措施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质量控制要求的,不得同意用其指导施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应对上述部位的质量控制要点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具体的检查方法和验收标准,对这些部位的施工和检测试验应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防水、保温等建筑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于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外窗气密性等现场检测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应标准进行操作,并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