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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健全治安保卫人员权益保障机制。治安保卫人员工资待遇比照且不低于本单位同职级干部、职工水平。对治安保卫人员在节假日加班值班、夜间值班的应给予相应的超时劳动补助或津贴。治安保卫人员应统一着装,配备相应的执勤防护装备、器材及交通工具。治安保卫人员被公安机关记功嘉奖的,单位要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作为提拔考核的依据。单位应当依法为治安保卫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受到伤害的,单位应当承担其医疗等费用;致残或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伤残评定、革命烈士褒扬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五、加强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内保条例》和公安部《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一)严格监督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加大技防投入,普及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运用,实现对重要部位、易发案部位全覆盖。单位内部技防系统要接入公安机关监控网和管理平台。
  (二)要将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公安机关指导、监督范围,明确公安机关内部有关主管部门和派出所的职责分工,细化监督检查范围和重点,建立完善条块结合、重点突出、分级负责、问责有人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根据反恐防暴、灭火救援等工作需要,指导重点单位制定完善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四)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深入重点单位,检查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平安单位”创建活动,统一对企事业单位软件建设、硬件建设、创安成果等进行考核验收。
  (五)指导、监督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和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及保卫人员进行审批备案;对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有建议任免权。
  (六)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要统一、规范保卫人员的证件和制式服装。
  (七)各级公安机关成立治安保卫人员督察机构,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保卫制度、值班、守卫、巡逻和治安保卫人员着装、持证进行督察、考核。
  (八)对认真落实单位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对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给予表彰、奖励。
  其他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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