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落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保卫工作职责,确保全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工作、经营、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市、县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保卫机构设置和专职保卫人员配备要达到100%。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由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并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等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三、明确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的职责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内保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保卫机构,设立专职保卫人员,严格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
(一)制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措施。负责规划、组织、实施物防、技防建设,并进行日常管理、检查和维护。
(二)负责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公共场所、消防、交通、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保卫。及时检查、发现和消除各类治安隐患。调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
(三)搜集、掌握影响单位稳定的情报信息,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采取化解措施,全力维护单位内部稳定。
(四)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生在单位内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治安保卫人员要进行先期处置,妥善保护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嫌疑人,治安保卫人员有权进行控制,将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或等待民警处置。
四、健全治安保卫人员资格、配置和工作保障机制
为保证治安保卫工作的正常开展,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卫人员资格审查和权益保障机制。
(一)严格治安保卫人员的资格要求。治安保卫人员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市级及以上正规培训且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卫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身心健康、品行良好。不得任用曾受过治安和刑事处罚的人员为治安保卫人员。
(二)落实治安保卫人员配置。单位人员总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3人;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单位人员总数的5‰;在2000人以上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单位人员总数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