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7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内保条例》)、《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93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1〕37号)精神,实现我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发案少、秩序好、安全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性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内保条例》所列范围提出,报本级政府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在我省经济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省、市、县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掌握着大量国家秘密,集中了国家重要财富,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内部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一旦发生案件和事故,不仅会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而且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重大危害。进一步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省上下要从构建和谐辽宁,促进全面振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保卫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