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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重点加强对时效短、灾害重、影响大的台风、暴雨、雷电、冰雹、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要充分利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的高时空分辨率观测数据,加强中小尺度天气系统分析和短时临近预报技术研究,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分区域、分手段、分灾种的精细化发布。气象、水利、国土、交通、农业、林业、电力、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预警联合会商制度,制定行业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建立行业气象灾害预警联合发布机制,加快构建国土、气象、交通、水利、海洋渔业等部门共享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
  (三)强化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在气候变化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风险防范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各级规划、建设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
  (一)完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机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各级新闻宣传、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的监管,依法履行气象防灾减灾的社会义务,共同营造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良好法制环境。气象部门要牵头制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广播、电视、手机和室外大屏幕、电子显示屏等公共媒体实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机制和流程。各级政府要组织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播的“绿色通道”。对接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暴雨、雷电、冰雹、大雾等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各级电视台、电台应及时插播;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在可行情况下,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向气象部门无法发布的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用户转发预警信息;网络媒体要在显著位置予以刊播,并采取闪烁、漂浮等方式进行提醒。
  (二)加快预警信息发布与接收设备建设。各级政府要在学校、医院、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海上船舶、旅游景点以及气象灾害多发重发区、偏远农村和山区建设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到2012年前,实现上述场所和地区至少有一种渠道和手段获取预警信息;要在2012年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辽宁省分中心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工作,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加快推进中国气象频道落地工作,确保在2012年初实现本地化节目插播,使气象频道成为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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