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强化“两证一签”发放管理,加大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力度,创造规范、有序、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体系。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未审先推、破坏种质资源、抢采掠青、无证无签、乱引滥繁和乱采林木种子等违法行为;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加工、包装、销售、贮藏等全过程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加强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六)加强种苗产业发展,做大做强种苗集散地。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优化配置,调整种苗结构布局,整合基地、人力、设备等种业资源,推动林业种苗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支持种苗集散地在发展过程中享受林业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努力培育和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影响力的东北三省知名林木种苗集散地3处。
(七)加强良种审(认)定与推广力度。完善林木品种审(认)定制度和审(认)定标准,加强国家级和省级林木品种审(认)定工作。鼓励从事林木良种选育的单位和个人积极申报品种审(认)定。对通过审(认)定的优良品种选育者给予1至5万元奖励。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加大推广应用的力度。因开展测定林、试验林、收集区、基因库等良种基地建设造成经济收入减少的,通过有资质的林业中介部门评估后,由各级政府建立经济补偿基金予以解决。
(八)完善林木种苗信息化交流平台。建立全省林木种苗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全省林木种苗生产和供需信息,加强林木种苗预测预报工作,搭建信息服务平台,为我省生态建设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十二五”期间,要完成省、市、县和重点种苗生产基地四级300个预测预报点的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九)加强林木种苗行业的合作交流与进出口监管。积极开展与国际、外省间的林木种苗培训、交流与合作,为推进我省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创造条件;发挥我省地缘优势,开拓国际、国内林木种苗市场,鼓励和支持优势林木种苗基地进行种子、苗木的贸易交流。规范外资在我省从事种质资源搜集、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和贸易等行为,做好进出口审批服务和安全审查工作。
三、建立林木种苗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林木种苗在林业生态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树立一把手抓种苗、超前抓种苗、下大力气抓好林木种苗的工作理念,将林木种苗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战略性任务长抓不懈。
(二)编制林木种苗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推进林木种苗发展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实际,编制好我省今后一个时期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推进现代林木种苗发展的任务和措施。根据规划调整和优化林木种苗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林木种苗业,打造知名品种和品牌,扶持有影响、潜力大的林木种苗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做好资金支持、配套安排、组织实施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