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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提出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认定申请书及认定期总结报告;
  (二)申请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上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四)应持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合同管理制度及有关台账;
  (六)申请"守合同重信用"认定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估证明材料。
  第九条 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认定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企业重新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企业拒绝补正或者无法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第十条 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填写《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审批表》,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工商局审核。
  第十一条 市工商局向市税务、银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质监、商务、海关、建设、人力社保、科技、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确认申请企业在认定期内有无违法违规记录,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合格的,市工商局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媒体或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发布公示,公示期为60天。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市工商局应当就异议内容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市工商局将公示合格的申请企业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工商局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妥善保管。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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