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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三)同意将本企业申请年度的基本信息对外进行公示;
  (四)属于工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A类企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领导重视合同管理工作,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2.有健全的合同管理部门和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3.有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并参加合同法律、法规培训。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或失信行为记录。
  (三)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企业订立的合同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形式规范,没有无效合同。
  2.企业制定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应进行登记、备案的,依法进行了登记、备案。
  3.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时,应有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对外订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2.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3.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企业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五)企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能够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自觉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企业依法兑现通过商业广告等途径公开作出的承诺。
  (七)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1.企业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并进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2.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社会反映良好;
  3.近两年来经济效益较好且盈利,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
  第七条 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认定的企业,应当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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