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2号)、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第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是指对企业在认定期内合同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的阶段性评价。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依法经营,诚信守约,合同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经济效益较好,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商局负责本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活动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有关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加快完善企业信贷、纳税、合同履约和产品质量等信用记录。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参加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
(一)在本市依法办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