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籍、转让、报废车船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缴纳。
六、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与地方税务部门建立车船信息共享机制,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车船税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注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 | 每辆 | 18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0升以上至1.6升(含) | 每辆 | 360元 |
1.6升以上至2.0升(含) | 每辆 | 450元 |
2.0升以上至2.5升(含) | 每辆 | 720元 |
2.5升以上至3.0升(含) | 每辆 | 1500元 |
3.0升以上至4.0升(含) | 每辆 | 3000元 |
4.0升以上 | 每辆 | 4500元 |
商用车 | 中型客车 | 每辆 | 51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
大型客车 | 540元 |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9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挂车 | | 整备质量每吨 | 45元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72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72元 |
摩托车 | 两轮、三轮摩托车 | 每辆 | 120元 | |
轻便摩托车 | 每辆 | 48元 | |
船舶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 净吨位每吨 | 3元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 |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 净吨位每吨 | 4元 |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 净吨位每吨 | 5元 |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 净吨位每吨 | 6元 |
游艇 |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 | 艇身长度每米 | 600元 | |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 | 艇身长度每米 | 900元 | |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 艇身长度每米 | 1300元 | |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 艇身长度每米 | 2000元 | |
辅助动力帆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6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