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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

  (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六条 (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商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七条 (审查)

  市商务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 (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四)商品采购、销售及市场营销服务;

  (五)供应链管理等物流运作;

  (六)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七)员工培训与管理。

  地区总部因经营需要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有关部门提供审批和登记便利。

  第九条 (资助和奖励)

  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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