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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对己合并的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在区划调整中,对原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要予以保留,对没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的由相近部门设专人负责管理,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全部资产的完整性。

  (二)加快解决政策及经营性财务挂账问题。对2004年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共同复核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

  (三)着力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稳妥处理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等相关问题。企业改制时,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历史拖欠的养老保险费要及时进行补缴,确保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接续。

  (四)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用地问题。供销合作社占有的国拨建设用地,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也可由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按当地政府的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有规划开发和改造,用于扩大经营。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切实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土地、房产权属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根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申请,依法确定其现使用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可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对供销合作社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土地,要优先予以提供或调剂。对过去供销合作社内部整合资源、资产重组中调整的土地按现状,以划拨方式予以确认。

  (五)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市政府将继续对供销合作社建设“新网工程”、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与国家和省扶持资金配套使用,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增强服务“三农”的能力。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主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村经纪人协会开展工作,对参与专业合作社、协会建设、开展经纪人等各种培训给予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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