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对新型农民的培训。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培育和壮大农产品经纪人队伍,扩大特色农产品销售。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引导农民调整种养业结构,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开展庄稼医生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力争每个村有一名合格的庄稼医生。开展种植业、养殖业、蔬菜加工、无公害农产品与绿色农业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特有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认证工作。
四、不断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创新
(一)不断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基层社建制,优化基层社布局,撤并弱小社,努力培育一批经营手段齐备、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在新农村规划、建设和改造中,把基层社改造和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统筹实施,尽快改变基层社面貌。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基层社出现空白的地区要根据需要抓紧恢复和重建,或组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代行基层社职能。
(二)积极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改制工作。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确保各级联合社理事会对骨干龙头企业的控制力。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建立以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加快资产、业务、人力资源整合重组,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着力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优势主导业务领域打造品牌产品,培育龙头企业。
(三)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分别归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因规划改造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