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加大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力度。对2002年财政等八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涉及市、县(区)应承担的部分,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供销社系统政策性财务挂帐文件精神,按照分级负担、分年消化的原则,尽快予以消化。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的金融债务,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可优先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供销合作社部分土地房产因历史原因至今尚未确权办理产权手续的,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全市各级国土、房产、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纳入保障范围。对因体制转换及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处理,确保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维护社会稳定。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费用,按相关政策灵活协调处理。
(十九)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供销合作社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既要面向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又要提供公益性服务,各级财政要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先储后贴等形式,给予必要的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农资淡储贴息和支持市供销合作社企业发展 “新网工程” 建设和逐步构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体系等供销事业发展。各县区(管理区)政府要相应给予配套。项目专项资金和贴息补助由财政监管使用。
(二十)加大部门协调扶持力度。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和“新网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到资产处置所发生的土地出让金、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税务、国土资源、财政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改革改制费用和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并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各级供销合作社同级直属企业之间,整合调整划转土地、房屋产权人行为,参照市城建投资公司和市融资中心资产划转整合的收费标准执行,土地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人社、农办、农业、商务、民政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各类企业、行业协会和社属培训机构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基地建设、农民技能培训、下岗职工创业培训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培训补贴。积极争取银行监管机构支持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按照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参与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辖区内金融机构要支持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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