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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五)加强社有企业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参股、经营者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在农资经营、农副产品经营、日用消费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领域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具有综合经营能力的企业集团。各级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机具下乡等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申报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扶持项目,大力开拓农村市场。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新型工业化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龙头企业,财政、商务、农业、农业综合开发、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要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

  五、加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六)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事关农业农村工作全局,与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密切相关。各级政府要从加强“三农”工作战略高度重视和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给供销合作社,努力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县区政府要成立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布署,把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推进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举措来抓,把供销合作社作为推进农民合作和农村服务的重要力量来扶持,明确发展目标,强化保障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共同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十七)加大资产管理力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处置、拆除、抵押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处置资产收入和剩余社有资产,确保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按政策予以补偿。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严格资产处置报批程序,加大资产监督管理力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剩余资产属社有资产,由同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已平调占用的要返还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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