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城市规划区0.6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0.45万元/亩;

  其他地区0.3万元/亩。

  5.临时使用耕地,按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3年产值。年产值标准:

  城市规划区旱田2000元/亩、水田2500元/亩、菜田3500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旱田1500元/亩、水田2300元/亩、菜田3200元/亩;

  其他地区旱田1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菜田3000元/亩;

  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
  (二)将“三、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执行。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标准如下:”
  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意见的通知》修改案
  将“三、重点整治工作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并考虑历史和现实因素,在具体政策上区别对待:”中7修改为:“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设计、修建。建筑物地面标高应低于路肩20厘米。对不按规定办理的,公路管理部门有权禁止施工。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手续和技术标准的道口,限期补办手续,按标准进行改造。”
  四、《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改案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代征机构应及时足额上缴小库基金,不得延期缴纳。如发生延期缴纳,省移民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执收部门)应督促其尽快足额缴纳。”
  五、《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修改案
  将49中第二款修改为:“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