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修改案
(一)将“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三)主要原则4”的内容修改为:“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在城市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将“四、组织实施”中“(六)组织拆迁 各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拆迁,逐户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按照居民自愿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货币化方式安置;利用现有空置的普通商品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先安置,后改造,先拆迁少量的地块,集中建设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然后再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政府收购二手房和利用现有的公房作为安置用房,供产权调换居民临时居住、购买或作为廉租住房租住”的内容删除。
二、《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修改案
(一)将“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的内容修改为:“1.征收除林地以外的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林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1.5万元/亩;
其他地区1万元/亩。
2.征收农民宅基地补偿:
对宅基地中种植蔬菜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菜田标准补偿;对用于建造房屋和其他用途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旱田标准补偿。
3.征收工矿建设用地、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2.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1.65万元/亩;
其他地区1.1万元/亩。
4.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用地平均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