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政发〔2011〕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按照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要求,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涉及征地拆迁和行政强制规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门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与《条例》、《紧急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两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相关内容违反《条例》、《紧急通知》和
《行政强制法》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拆迁工作管理依法规范拆迁行为意见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198号)
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6号)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