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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城乡居民自觉踊跃参保。

  十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商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做好宣传、动员、部署、落实,并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政府补助预算、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规模,安排启动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将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按户籍提供城乡居民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负责城乡居民身份认证、信息比对及无二代身份证人员身份证制发等工作,对微机信息系统、户籍档案及重点人口档案中记载的城乡居民生存状况及服刑与劳动教养人员的相关数据信息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及运行等方面的监督审计工作。

  各级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居民特殊群体参保的身份认定,并做好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搞好宣传工作。

  各级编制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问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市政府与各业务经办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各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的制发工作,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业务网络对接、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发放及结果信息的反馈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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