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缴费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的,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继续领取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原待遇,并随着以后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而调整。
九、制度衔接
(一)制度实施时,属于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区域的新农保试点地区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已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继续享受原待遇,今后待遇水平调整按本方案执行;已参加新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转为按本方案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按本方案计发待遇。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其它社会福利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十、经办管理服务
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依托全省统一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共享;要加大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严禁挤占挪用。市财政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并接受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每月要在各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