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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低保户、重点优扶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适当提高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

  七、建立个人账户与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

  (二)个人缴费与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省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标准进行计息。

  (四)参保人员因参军、上学等原因中断缴费的可办理停保手续,封存个人账户,以后继续参保缴费的,中断前可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可办理退保手续,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资金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五)参保人员户籍跨统筹区域范围转移的,应同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转移的暂时封存。

  (六)参保人员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金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八、养老金待遇与领取条件

  (一)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5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时,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待遇领取条件

  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为年满60周岁,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7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可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标准为70周岁-75(含75)周岁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10%,75周岁以上-80(含80)周岁,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20%;80周岁以上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30%;也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如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到领取年龄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补缴享受政府补贴的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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