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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本级(区、开发区),其它县(市)、双阳区可参照本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五、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长春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六、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接受各方捐助多渠道筹集资金。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每年可以变更。现有缴费标准由省根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统一适时调整。

  (二)政府补贴。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制度,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财政补贴资金作为统筹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为困难群体按最低标准缴费、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后仍需支付的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国家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条件允许时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承担。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适时调整我市的基础养老金。

  2.缴费补贴。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省、市、区(开发区)按6:2:2比例分担。

  补贴标准为:

  1.选择100-500元档次缴费的城乡居民,按省规定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

  2.选择缴费500元以上的农村居民,政府补贴均为50元;

  3.选择缴费500元以上的城镇居民,补贴标准为:

  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补贴75元。

  (三)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参保人员在一年度内的补助标准应相同。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提倡成年子女为父母缴费。补助资助金额的总和每年不超过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个人缴费最高档,高于个人缴费最高档的可一次收缴,逐年记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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