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精神,遵照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启动、实行市级统筹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有效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依据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坚持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与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与正确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给予参保人一定数额的缴费补贴,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实现对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坚持政策解读到位、政策宣传到位、政策解释到位、政策执行到位和管理措施到位,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顺利启动实施。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基准日
2011年7月1日。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