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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


  (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十二五”期间,省财政继续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各地民办教育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和奖励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八)完善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师资队伍建设投入。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实施基础教育师资培训工程。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按省的部署落实好“两相当”工作。农村中小学要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经费专项用于教师培训。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财政教育投入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政府统筹、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明确投入责任。进一步完善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财政教育投入机制。省级政府负责统筹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和本级政府教育经费,承担省直学校的经费供给,检查落实市、县政府增加教育投入的责任,加大对市、县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和奖补力度,支持市、县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市、县政府负责统筹本级政府教育经费,根据教育发展的需要,按规定标准和比例承担区域内所属各类教育的经费供给。

  (三)加强监测分析。各地要加强对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重、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等各项政策的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科学合理的分析评价指标,组织对市、县财政教育投入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果将作为省财政安排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各地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结果作为对市、县教育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以及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地区财政教育投入预算安排、使用和增长情况。加强审计监督,将教育经费法定增长和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作为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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