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各地要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要合理划定各级政府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各级财政教育拨款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达到25%以上。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相关测算工作,将目标任务分解到省本级以及市、县(市、区)财政,明确工作责任,并研究制订对市、县(市、区)落实教育投入比例的考核制度。
(三)足额征收使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各地要切实加大征管力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不得随意缓征和减免,确保应收尽收。要及时足额将地方教育附加省级收入分成上缴,不得截留。
(四)认真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发〔2011〕22号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从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各地不得因此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省从全省(含深圳市)计提的教育资金中按30%的比例集中,统筹用于全省农村基础教育发展,具体统筹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教育厅另行制订。
三、突出重点,提高各级各类教育经费保障能力和水平
(一)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各地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学前教育所占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地要根据实际研究制订公办幼儿园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按时足额划拨经费,确保公办幼儿园正常运作。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2011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欠发达地区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建设。各地要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落实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确保到2013年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