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宣传和组织实施。面向群众广泛宣传“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和“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则上应确定为零”等政策。同时在社区对相关专家进行宣传,必要时组织相关专科疾病的集中诊疗活动,鼓励引导群众到基层就医。
2、探索取消恢复期或慢性病住院患者由上一级医院转诊到分工协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后期康复治疗而产生的医疗保险二次起付线。
3、适当提高患者特别是慢性病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三)建立对公立医院开展分工协作工作的补偿和激励机制
1、继续执行千名医师帮扶政策,落实补助经费,对派出医生的公立医院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经费补助。
2、可根据公立医院开展分工协作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卫技人员确实紧缺且没有空余编制的公立医院,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申请,适当增加帮扶和指导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研究办理。
3、上级医院要保证选派帮扶基层医师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保留其岗位、职务不变。把选派医务人员在帮扶指导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妥善安排公立医院选派医务人员的工作与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六、考核评价
1、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督查制度,明确督查内容,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卫生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对口支援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2、支援医院对选派医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检查,可作为年终考核、评先、评优和评聘职称的依据。
3、市、县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福州市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医院年度评价标准、医院等级评审进行考核,并对对口支援工作落实到位的医院进行表彰、奖励。受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等情况纳入基层公共卫生考核内容。
4、医院领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与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样接受县(市、区)、市、省三级考核,按考核结果同样给予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