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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县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实施意见的通知


  (3)加强业务管理与建设。按照公益性原则,突出领办医院的特色,大力发展基本医疗服务。完善基层诊疗科目设置,培育专科专病项目,培训基层卫技人员,推进基层首诊,实现双向转诊,开展社区健康教育等活动。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要求,注重居民实际感受,大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成居民健康信息电子化建档任务,开展重点人群、重点病种个性化管理。

  (4)加强财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独立核算,不与领办医院合并管理。医疗服务按政府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收取,对贫困人群实行减免;财政核拨的专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与支出,不截留、不挪用;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与耗材采购等支出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领办医院保障选派医生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被领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给予选派医生适当经济补助,但选派医生不在对口帮扶单位领取工资。基层医疗机构收支差额由当地政府根据基本药物制度“三核一补”补偿机制补助,盈余部分除了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卫技人员奖励外,其余应作为卫生发展基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服务居民,不上交领办医院。

  被领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应接受当地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

  (5)医院选派人员应服从受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受援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主任(院长)请假1天以上须征得派出单位同意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卫生技术人员请假3天及以上须征得派出单位同意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二)专项合作

  1、属地政府与基层医疗机构职责和义务

  (1)属地政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作场所、配置诊疗设备、保障人员经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参照事业单位标准给予核定办公经费。对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进行半年和年度考核,对收支差额进行补助。对专项合作给予适当经费、设备和人员的支持。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法人治理和财务独立核算。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绩效考核要求,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专项合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基础设施、工作人员和运行经费。

  2、专项合作医院职责和义务

  (1)合作项目。通过市场调查与沟通协商,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专业卫生机构发挥专业特长,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议定合作项目。专项合作项目应符合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满足居民健康管理需求。如人民医院提供中医特色合作,口腔医院提供牙病防治合作,眼科医院提供眼病防治合作,妇幼保健院提供妇幼保健合作,精神病防治院提供精神病防治合作,肿瘤医院提供肿瘤防治合作,综合医院提供老年病、高血压、中风防治等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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