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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县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县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1〕2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县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福州市县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规范和引导县级以上医院对口领办、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挥大医院高层引领的优势,纵向联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建立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的新模式,逐步推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安全、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性原则。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政府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要坚持公益性质,坚持便民、利民和惠民,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各级政府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和平稳运行提供财政保障,不得因领办、帮扶关系而推卸政府主导责任。

  3、坚持独立法人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独立运行的卫生事业机构,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制度,不得因领办、帮扶关系而取消其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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