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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3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境内属于《车船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我市车辆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重庆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五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交纳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同时通报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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