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 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

  按照组织健全、结构规范、队伍稳定、服务完善的要求,以进一步健全规范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残疾人组织为主线,以配强县、乡二级残联干部队伍及选聘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联络员为重点,以具体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内容,以2011年上半年我市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基本达标为目标,全面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

  三、 健全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

  --加强县(市)区残联建设,机构设置、编制要适应残疾人工作需要,适度增加。县级残联理事长为专职,不得由其他部门领导兼任或兼任其他部门领导职务;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肢残人协会、聋人协会、盲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会等残疾人专门协会。

  --乡镇(街道)要按照规定成立残联并配备专(兼)职理事长,应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及配备工作人员,配有公章,有一定的工作经费,同时至少要选聘一名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担任专职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

  --村(社区)要成立残协,残协主席可由村(社区)领导兼任,同时要选聘一名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担任专(兼)职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

  四、 建设稳定实干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一)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将基层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落实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规定。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地方党委在配备、调整县级残联领导班子时,要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

  --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配备工作。根据中组部38号文件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要求,县(市)区残联机关应有残疾人干部,以增强代表性。

  --将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选聘的专(兼)职联络员列入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类残疾人或部分残疾人亲属担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残疾人联络员的选聘形式、原则上仍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联络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榕残联〔2008〕140号)文件规定。残疾人联络员要通过民主推选或公开招聘的形式选聘并签订聘用合同。年度考评采取绩效或残疾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优胜劣汰,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实名制管理方式。2011年11月前全面完成村(社区)以上残协(或残联)残疾人联络员的选聘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