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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1〕2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残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
(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闽委〔2009〕19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榕委〔2009〕31号)提出的“要加强各级残联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的要求,根据福建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残联组联〔201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市有残疾人39.3万人,涉及家庭人口近131万人,70%的残疾人生活在基层。因此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在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重心在基层。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市各级残疾人组织在协助政府、动员社会、保障民生、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需求的变化,我市残疾人组织建设仍面临着不少问题,如目前仍有个别县(市)区残联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理顺,一些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未选聘残疾人联络员等,这与当前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些问题若不尽快解决,将直接影响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直接阻碍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对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按照省委和市委的部署要求,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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