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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现场考评。

  由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现场考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八)秘书处审核。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按综合评价分值由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请省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一条 获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并享受同等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由省质监局在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质监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两届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届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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