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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在近三年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三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五)大型企业或盈利性组织经济效益好,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中小型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主管部门或省行业协会推荐。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半年,完成以下工作:

  1.由省质监局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2.评审委员会确定秘书处、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并公布。

  3.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申报。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三)推荐。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或组织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及时通知有关企业或组织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将该企业或组织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2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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