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党廉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外经贸厅、统计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质监局会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两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省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处理和决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省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应经过秘书处组织的专业培训及考核,获得相关资质后才能从事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推广及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