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监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广东质检事业科学发展备忘录》和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是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省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广东省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取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10家,其中大型企业不超过5家,中小型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并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