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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单位的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七条 以下停车场所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

  (二)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医疗机构、游览参观点等配建的停车场;

  (三)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

  (四)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五)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建停车场;

  (六)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所;

  (七)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的停车场所。

  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 各地价格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在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可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城市非中心区域、道路停放高于非道路停放、地面停放高于地下室停放、室外停放高于室内停放、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实行区别定价。

  第九条 各地价格部门可以根据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合理确定不同地段、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对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收费,应本着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收费标准略低于同地段其他停车场的原则,从严制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单位,可以分别实行按次、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服务收费,应当建立健全停车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保洁、照明、巡视(监控)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对发放车辆出入证的,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停车服务收费中列支,不得另向车辆停放人收取。

  第十二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未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公共停车场所只能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不得收取场地使用费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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