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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
(粤办函〔2011〕8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5年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我省渡口渡船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渡运安全事故明显下降,但仍然存在安全管理方式和手段滞后、保障机制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切实防范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巩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幸福广东的要求,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和完善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以落实渡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关键点,以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为保障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二、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和演练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渡运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渡口管理人员及渡工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海事部门要积极予以指导、协调。各地要制订和完善渡口渡船紧急事件应急反应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渡口渡船联合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要加强对群众的渡运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渡运安全意识,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让群众参与渡运安全监督,形成人人关注渡运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完善渡运安全应急信息联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档案,记录渡口渡船基本情况、日常检查以及年度评估计划和落实情况等内容。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渡口渡船交通安全实施综合监管,督促当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并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督促行业管理部门落实相关单位、责任人的隐患治理工作任务。海事部门要加强对渡口通航水域巡查和渡船安全检查,严厉查处渡船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渔船载客渡运。渡口经营人要切实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渡运安全日常管理。各职能部门发现渡口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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