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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业预付卡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六)没有正当理由中止(终止)消费者使用其发行的预付卡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使消费者不能正常使用其发行的预付卡;

  (七)采用其它欺诈手段发行预付卡的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示服务单据、发票,并应将预付卡消费的明细记录保留二年。

  经营者在发行预付卡时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约定并明确以下内容:价格、服务标准、优惠条件、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有效次数、使用权限、使用地点、续费升级、遗失补办、退费转让、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完整、明确的答复。

  第八条 因经营地址、经营主体或经营项目变更等,经营者单方变更预付卡服务内容,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经营者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额,逾期未退的,应按实际退费余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退费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额,并可以同时收取不超过余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或相关情况。经营者需要暂停营业的,应当提前十五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地址、注销或整体转让经营资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

  第十条 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届满后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办理一次延期手续,且延展期限不少于一年。

  具有代币性质的预付卡或充值卡延展期限届满后,卡内尚有资金余额的,消费者有权选择继续使用(激活)或换卡。经营者应当提供配套服务,消费者也可以在支付一定违约金后选择退费(以卡内的实际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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