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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业预付卡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宁波市商业预付卡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2011年11月24日 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解决商业预付卡发卡者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在使用预付卡消费交易、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消费争议,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预付卡交易活动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管处理办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商业预付卡包括为经营目的经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和商家自行发行的有特定指向物的有价凭证(以下统称预付卡)。

  第三条 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本行政辖区内处理从事商品交易、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在发行使用预付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的消费争议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处理预付卡消费争议,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预付卡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预付卡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发行预付卡;

  (二)虚构发卡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发行预付卡;

  (三)虚构预付卡内在的商品、服务,诱人购买使用其发行的预付卡;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购买使用其发行的预付卡;

  (五)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从事恶意融资或圈钱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过量滥发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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