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拓展监督渠道。各县(市、区)要加强消防制度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整改责任制,全面推行网上监督。同时,畅通外部监督渠道,积极依靠社会各界监督,督促火灾隐患整改。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的曝光作用等,督促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督促各级、各部门消防监管职责的落实。
(四)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郑州市消防安全问责办法》(郑办文〔2011〕43号),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城乡抗御火灾水平
(五)完善消防专业规划。全市建成区及各县(市)政府要依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合理完善消防队站点布局,并及时修订完善,严禁随意减少或变更。结合城中村、商业密集区、棚户区等区域整体改造,合理规划消防通道、消火栓、小型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制定严格措施,切实保证各项消防专项规划落实,每年组织对落实消防规划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导和通报。启动城市火灾风险与灭火救援力量评估,编制新一轮消防装备建设购置计划。2012年6月前,各县(市)政府建立城市火灾风险和公共消防设施年度评估机制。
(六)加快消防队站建设。落实政府决议,完成郑州市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库、郑州东区消防指挥中心、消防模拟训练基地等建设任务。按照“区征市建”模式,市内各区逐年按规划位置落实1处消防站建设用地。在城中村拆迁改造、老城区改造的同时,同步规划建设消防站。产业集聚区按标准全部建有消防站。各(县)市建成第2座消防站,其中1座为特勤站。各乡镇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支队要根据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发展实际需要,提出年度消防站建设需要,土地、规划部门依据消防专项规划做好消防站建设用地的规划预留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发展改革委逐年将消防站建设列入城建投资计划。郑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400km2,市建成区面积为316km2,按《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每个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大于7km2的规定,市建成区需建消防站45座,现仅有消防站19座(含在建2座),“十二五”期间市建成区每年按15%的比例补建消防站。非建成区所缺消防站应在“十二五”期间随城市建设同步实施、同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