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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负责编制地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指导地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地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参与审查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指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维护管理和定额管理工作。
  (六)制定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人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并督促落实;指导有关部门制定防空防灾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和组训计划并督导落实。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七)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制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地区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指导监督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生产。
  (九)制定地区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检查地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平战结合工作。
  (十)战时协调建立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指挥群众疏散掩蔽,发放空袭警报,实行灯火管制;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一)负责组织指挥工程维护管理,在战时和发生突发事件时为各级领导开展组织指挥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十二)承办上级人防部门和喀什地委、行署、喀什军分区、地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设1个内设机构综合科:负责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政策调研和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培训、机要、保密、档案、信息、电子政务、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编制、审核地区人民防空年度经费预决算;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享受优惠政策的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对全区人民防空部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地区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社会负担人防经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地方性人民防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承办或参与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重大案件的审核、听证及相应的处罚、行政赔偿工作;指导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制定人民防空贯彻平战结合方针的有关政策、法规;拟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疏散地域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拟定、修改、审定人防通信警报保障方案;制定全区人防专业队伍建设及训练;组织城市防空袭演习;实施人防无线电管理;负责人防指挥通信、教育工作所需经费、设备、器材的计划、使用和管理工作。编制全地区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人防工程投资、上报立项、工程验收、决算审批;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载作;组织实施人防工程项目库建设。贯彻执行国家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人防法制宣传,组织实施全地区人防教育和初级中学的“三防”知识教育;负责人防有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对违法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监督监察工作;负责私自拆除、侵占改变早期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它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执法工作;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地下室的监督执法工作。拟定地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和内容;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质量监督、定额编制、造价咨询进行管理;对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制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制定疏散地域、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工作;负责对人防工程和城市防空地下室的定额管理、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已建设人防工程改造、维修保养和科研工作。组织拟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指导地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信息网络维护、管理、战备执勤工作;拟定训练大纲和计划,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人员业务培训和训练;组织开展专项防空袭演习;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位置的勘察、定址、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论证、审批;战时组织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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